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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现状与未来

2020-11-17 14:17:05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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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华

  □在国际层面,加强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是未来的必由之路。只有强化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进一步依法追逃追赃,才能有效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在国内层面,有必要更好地整合国内资源,协调各部门行动。此外,还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公开、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有效控制与减少死刑适用,对外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话语权,集中精力做好履约审议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取得国际反腐领域的更多话语权。

  自2014年以来,随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败战略部署的全面推进,各相关部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境外追逃追赃一体化、追逃追赃并重,取得显著实效。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复杂的国际形势也给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带来较为严峻的挑战。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严重犯罪特别是跨国严重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各国加强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是必由之路。反腐国际合作的历史车轮必将滚滚向前,通过国际国内层面多措并举,将越来越法治化、常态化。

  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和修改,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立法体系逐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已有的监察法、引渡法共同发挥作用。

  从机构组织看,国家监委被增设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后,以国家监委名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国家监委与司法部、“两高”、外交部等部门一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今年1月至8月,追逃追赃“天网2020”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799人,其中,从东盟国家追回292人,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和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复杂的国际形势给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带来较为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发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频频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继美国宣布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相继宣布暂停与香港的引渡协定,甚至在美国大选即将出结果的关键时刻——2020年10月2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起诉八名中国“代理人”,指控他们涉及为中国追捕流亡海外贪官和异议分子的“猎狐行动”,并在中国官员指示下,监控、骚扰与胁迫中美人士返回中国。事实上,这些人因贪污、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而被通缉并被列为逃犯。诸如此类的举措给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给相应的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开展蒙上了阴影,而且,我国外逃贪官与经济罪犯的目的地主要也是美、英、澳、加等国。

  从国内看,挑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国际追逃追赃的对象中,多是一些“难啃的硬骨头”,赃款赃物已挥霍或洗钱,身无分文,追赃困难;

  二是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的应用,在理论方面有待完善,在实践方面希望在法治框架取得突破,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尽管已被多地采用,仍然有待进一步规范,未来可能需要与刑法联动修改完善;

  三是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沟通协调机制有待明晰厘清;

  四是该领域高端涉外人才匮乏。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人才最好是“懂法律、懂外语、懂科技、懂经济”的“四懂”人才。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在劝返以外,似乎对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国际追逃追赃措施尚不熟悉,法治化手段有待加强。

  各国加强国际刑事合作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追逃追赃牵涉面广,涉及国际合作的多个领域、不同环节,离不开被请求国的引渡、遣返、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任何出于偏见或误解带来的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暂停都是非常不利于打击贪腐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各类犯罪的,因为全球化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既助力追逃追赃,也使得各种跨国犯罪如虎添翼,通过网络实施各类犯罪更加隐蔽、快捷,没有一个人是孤岛,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孤岛、可以独善其身,最终危害的是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发展,侵犯的是包括被请求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经济、社会秩序以及民众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认识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难以独善其身,只有通过有效合作,才能及时将逃往境外的贪腐、经济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境外追逃追赃是我国坚定反腐、打造廉政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它不是一项运动战,而是持久战,需要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常态化、法治化。

  一是在国际层面,加强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是未来的必由之路。只有强化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进一步依法追逃追赃,才能有效推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当摒弃前嫌、抛弃偏见、增强沟通与交流、加深理解与互信,携手共同促进现代文明和进步。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一向强调依法追逃追赃,未来仍然需要强化遵守公约条约意识,依法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各项工作,同时尽可能了解、熟悉、尊重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因为境外追逃追赃既要熟悉国际规则进行国际合作,又要熟悉被请求国的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难民法、引渡法等。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请求国,我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本国法律、是否尊重对方国家法律,包括申请文书如何送达,以何种形式通报,追捕证据的方式条件以及抓捕的后续工作等。既要提高境外追逃追赃的成功率,提高办案效率,也要知己知彼、互尊互信,这样才能与被请求国建立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严格依法追逃追赃的基础上,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权。

  二是在国内层面,境外追逃追赃毕竟是事后的倒查,是不得已的事后法、事后罚,困难重重。在全面反腐倡廉的初期,各部门调集精兵强将,集中力量办大事很有必要,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要靠制度,特别是反腐败预防性的制度起作用。

  为此,有必要更好地整合国内资源,协调各部门行动,包括但是不限于:

  1.落实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

  2.制定《反腐败法》,明确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职责,包括在境外追逃追赃中的职能分工。该法应该类似于“两公约”,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反腐败机构、举报、调查、侦查权限、证据制度、起诉、审判、预防等内容;

  3.修改《引渡法》,强化《引渡法》的司法性,尽量保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致性。需要明确“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形,并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本国国民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制度有所突破,以适应国际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需要;

  4.发挥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修改完善刑法中的洗钱罪、提高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

  5.加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落实,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此外,对内尚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公开、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有效控制与减少死刑适用,对外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话语权,集中精力做好履约审议各项工作,充分反映反腐倡廉做法和成效,积极展示责任大国形象,未来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反腐,在跨境追逃追赃的同时,也积极协助其他国家解决此类问题,互惠共赢,以实际行动取得国际反腐领域的更多话语权。

  世界走过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上互联网、通信、交通的便捷,可以说,境外追逃追赃是打击腐败犯罪、实现公平正义的各国必修课,且国际合作是打击跨国腐败等犯罪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政府进行境外追逃追赃的反腐决心、与世界各国与地区共同有效预防与打击跨国犯罪、为实现法治公平而进行境外追逃追赃的工作并不会因此而停滞或减弱,反腐国际合作的历史车轮必将滚滚向前,而且越来越法治化、常态化。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廉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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