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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知网全民普法委员会

2021-02-23 21:22:06            来源: 人民法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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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知网是经国家工信部正式批准备案的网站。是在新时代、新环境下,多方精心打造全民普法的宣传机构。人民法知网融合由国内顶尖法学泰斗、不同法学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的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对相关重大、疑难法律事务进行研讨、论证,提供业界独树一帜的法务、商业论证、咨询等服务。同时,我们将法律服务从后端向前端延展,由传统的“打官司”向律媒经纪人培训转移,重点为企业家和机构提供律媒知识培训等前端服务,力求“治未病、防患于未然”。

  人民法知网全民普法委员会是由律钏媒上海法律咨询事务所发起,并联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及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全民普法委员会下开设《全民普法论坛万里行》,《法治内参》编辑部,《反腐倡廉》编辑部。

第一章 全民普法委员会宗旨

  第一条  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为宗旨,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展示普法依法治理成果,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宗旨。

  提升人民法知网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全民普法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发挥人民法知网所属法律及媒体资源优势,协同其他相关新闻单位、法律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为全民普法委员会会员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新闻舆论维权平台。人民法知网宣传报道委员会会员的先进事迹和企业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更好地为委员会会员提供法治宣传、咨询、帮扶等服务。依托合作单位——中国法学会强大的法律资源、学术资源和群众优势,打造法律服务、咨询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三章 全民普法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员制。各会员在委员会中权利义务一致,地位平等。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中央和地方有关政法部门;

  (二) 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学术研究机构;

  (三) 新闻媒体和科研教育培训机构;

  (四) 大、中型中央、国有企业。

  (五) 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知名民营企业。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活动:

  (一)依托中国法学会、人民法知网在法律界和政经界的广泛社会资源,为委员会会员提供价值、提升服务。不定期组织各种培训、研讨、考察、交流等活动,广泛邀请政界、学界、商界、金融界专家学者与委员会会员聚首论道,相互激荡思想,共同学习,共同分享,共同成长。

  (二)为委员会会员提供全面资源整合服务。通过不定期组织各种沙龙、联谊活动、专题讲座、座谈,为委员会会员与法学专家、政法精英及同类型的知名组织牵线搭桥、畅通合作渠道,并努力在委员会会员间搭建稳定、密切的业务交流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法律、媒体支持平台。

  (三)为全民普法委员会会员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服务。依托人民法知网新媒体宣传平台,不定期宣传委员会会员正面形象,推广相关产品成果,组织专门公益活动,鼓励委员会会员回报社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会议;

  (二) 获赠人民法知网提供的相关赠刊;

  (三) 获得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沙龙、联谊等交流活动;

  (五) 在人民法知网指定位置刊登委员会员名单;

  第六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人民法知网普法委员会形象。

  第七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委员会会员的,经全民普法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可以要求该委员会会员退出委员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协商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成员需自愿申报,经由人民法知网全民普法委员会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估后,审定核准加入论坛委员会。

  第十条 全民普法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人民法知网普法委员会指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 依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 为委员会会员提供服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届一年,经自愿申报,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由人民法知网全民普法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人民法知网全民普法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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