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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情感路上“避坑” 这份法律指南请收好

2021-08-14 15:21:36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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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历七月初七,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七夕节。表达心意、互赠礼物…….随着婚恋交友观念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七夕节的活动也愈加丰富。但是,情感路上可能也会存在一些“纠葛”,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以作提醒。

  恋爱时转的款,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唐某和肖某曾是恋人。恋爱期间,唐某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向肖某转账6次,数额从人民币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人民币7.6万元。双方分手后,唐某向肖某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肖某偿还,并要求肖某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某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小部分转账为借款,并辩称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自分手后,唐某多次催还款项,而肖某对于唐某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投入“网恋”却遭诈骗,骗局怎么防?

  案情简介:吴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了赵某,后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吴某利用二人的“恋爱”关系,让赵某主动支付或者虚构生病需要买药、打官司要送礼、送货开车时刮伤他人要赔偿等各种理由,骗使赵某向其汇款人民币16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挥霍。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退赔赵某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考虑到网络的虚拟性,在倾注感情时,要加强自身防范,通过线下了解等多种方式,在充分了解对方身份的基础上,再与对方开展进一步交往,否则有可能陷入骗局。此外,在面对网友提出的借款、转账需求时,要提高警觉性,避免损失。

  配偶婚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能索赔吗?

  案情简介:闫某与武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受生活琐事、生育子女、武某身体疾病等因素影响,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闫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闫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而武某称,闫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并与王某同居。武某认为,自己为了能够生育孩子所做的手术给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要求闫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身体损害赔偿。

  法院根据庭审证据查明,闫某婚内和王某长期保持婚外恋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过错,对闫某配偶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武某有权要求闫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综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整理)


编辑: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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