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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工人井下“病亡” 应急局回应闪烁其辞

2022-12-09 10:30:31            来源: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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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一贯以来,应急管理部门都秉持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根源上查找问题本质,举一反三抓整改,严厉追责不手软,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11月12日,位于长治市上党区南宋镇的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煤业),发生一起工人井下岗位死亡事件。死者王华,男,49岁,上党区荫城镇霍村人。生前为永丰煤业井下水泵工。12日16时许,交接班工人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发现王华已经在岗位上死亡。遂向矿方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据知情人讲:“王华死亡应该是生产安全事故。矿方为了逃避事故处罚,对外声称死者王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死亡,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安顿家属在上党区政府宾馆入住。在历经半个多月后,于2022年11月30日初步达成协议,先期以现金方式给付死者家属一半赔付,待其入土为安后给付另一半赔付,以总金额285万的价格进行了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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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天眼查显示,“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的大股东为“山西长治羊头岭煤业有限公司”。然而,上党区应急管理局恰好在羊头岭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办公。

  永丰煤业事情发生后,据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王华死亡后第一时间,矿方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属于因病死亡,医院也出具了‘尸检报告’和‘死亡证明’,因此,不属于生产事故。”至于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事件进行过详实调查,该负责人闪烁其词。

  企业发生职工岗位死亡,应第一时间上报地方应急管理局,等待对事件调查定性。应急管理部门也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严谨周密的调查,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定性,并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报告。而不是依据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的相关调查资料,来对事件做出口头定性。

  如果矿工王华死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确实属于因病死亡,不属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畴,那么上党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拟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基础环节,也是转型期我国处置事故的重要制度工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均详细规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报告职责、程序和时限要求。

  从制度设计看,事故报告作为一种事故信息传递的程序和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然而,时至今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仍屡禁不止,已成为安全生产的沉疴顽疾。国务院安委会将“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列入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可谓剑指问题、有的放矢。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层出不穷的背后,是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有待打破,以及相关制度不严密、执法宽松软的现状尚未改变。一方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催生了对越级行政的需求,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系统不畅,使得相关制度机制“悬空”,难以落地实施;另一方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类案件不仅涉及事实的调查核实及法律的准确适用,还可能面对复杂的利益纠葛甚至某些地方势力的阻碍。有的瞒报事故经反复举报、多次核查才真相大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事故核查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当前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牵头部门为主的核查模式之间存在矛盾,事故核查缺乏全过程执法监督特别是层级监督的相应制度安排,给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留下缝隙。事故核查面临的碎片化困局,反映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截至发稿,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尚未对该事件定性做出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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