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益律师为企业“把脉问诊”

2020-11-04 21:50:37            来源: 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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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0日晚上,由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1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新余市委依法治市办、新余市司法局、新余市工商联,在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举办“仙女湖夜话”——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场活动,为11家参会企业进行“法治体检”。

  此次活动特别邀请了4位“公益律师”。在活动现场,“公益律师”不仅通过普法微课堂为企业普及企业经营常见的五大法律风险,还通过个案“诊断”,为企业面临的难题支招,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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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话企业家法律风险与防范

  为扎实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新余市司法局积极推出第六期“仙女湖夜话”,携手本报和新余市依法治市办、新余市工商联共同打造了一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专场活动,邀请“公益律师”与新余市11家企业代表面对面交流。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家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你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法律风险防火墙吗?”活动当天,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华军律师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家应了解的五大法律风险”为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梳理了企业家应了解的税务、债务、婚姻、传承、政商关系五大法律风险。

  “如果一个企业只顾着往前走,而不知道自己的法律风险,则其不是一个成熟的企业。一个企业家如果没有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做得再大,也是危机四伏。”陈华军律师表示。

  合力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

  随后,“公益律师”和相关部门合力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并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解读。

  “因对120万元被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不认可,并拒绝支付后,企业被公安机关冻结了3000万元,请问如何解封?”一企业负责人问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对公民或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龙蔚律师向该企业负责人介绍了3种法律救济途径,并讲解了最新的政策,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相信有关机关会依法处理。

  “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公司经营者涉嫌犯罪被羁押,想了解慎捕、慎诉的相关问题。请问,可以不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是否可取保候审?”一企业代表现场提问。

  对此,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简小勇律师介绍,对于涉刑企业家慎捕慎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是2017年12月4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提出的,今年7月28日相关部门又重提该事。一般来说,可以不捕的案件一般是指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慎捕慎诉在于两方面: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二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慎捕慎诉是补救,而关键在于预防,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请法律顾问团队。”

  当天,一企业代表咨询公司涉及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对此,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李华耕律师除了分析案件中的法律知识要点,还警示参会企业要注意“诉讼风险”。

  聚焦痛点难点破解发展“堵点”

  “新余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香港是否有效?”一企业代表问道。对此,新余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敏解答道,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并将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修改香港仲裁条例予以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在“仙女湖夜话”活动现场,企业代表提出的法律问题大多得到了解决。对于个别“疑难杂症”,新余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邓文忠表示,若企业需要将邀请专家会诊,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

  “对社会而言,法治是最普惠的环境,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对个体而言,法治是最有力的保护。”邓文忠表示。他希望所有的企业和法律工作者都以法律法规为行动标准和准绳,深刻认识到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痛点难点破解发展“堵点”,以最优营商环境推动新余市高质量发展。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股权代持

  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3)名义股东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答: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股权代持,在代持之前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签订这个协议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此情况下,如果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最后,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明确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代持股权被转让怎么办

  答:首先,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其对隐名股东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其次,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系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之规定,名义股东超越权限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可向其主张损失赔偿。此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隐名股东也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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